2020年12月31日,广西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桂发改油气〔2020〕1397号)印发,方案包含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参与改革试点主体、市场交易及代输费、各方责任、公平开放、管理措施、组织实施等内容。具体内容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的通知
桂发改油气〔2020〕1397号
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广西天然气大用户市场化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和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放开两头,管住中间”的总体改革思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稳妥有序开展我区天然气大用户与上游气源直接交易、中间各级管网代输的天然气市场化改革试点,促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为全面推进我区天然气市场化改革积累经验,推动我区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平开放。放开气源和用户市场,培育形成多渠道供应的气源市场和多元化消费市场。推动各级管网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推动信息及时准确公开。
(二)坚持市场主体。尊重市场规律,鼓励上中下游各方共同推动大用户天然气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
(三)坚持稳妥推进。坚持试点先行、有序推进,妥善处理改革试点与现行管理制度的冲突和矛盾以及上中下游协调发展等重大问题,确保试点稳妥开展。
(四)坚持规范管理。规范市场准入,严格直供管道建设审批,完善天然气市场运营及安全监管规则和程序,建立适应市场化改革的配套管理制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天然气市场秩序。
(五)坚持安全保障。严格执行天然气行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合理划分大用户市场各方安全职责,确保天然气生产安全、输送安全和用气安全。
三、参与改革试点主体
试点主体包括上游天然气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气源方”)、中游天然气管网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输气方”)、下游天然气购买方(以下简称“用户”)。各方通过自主协商、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市场化交易和输气服务。
(一)气源方
指国内具备相关资质,且拥有稳定可靠气源的天然气生产、进口企业等。气源方销售的天然气品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二)输气方
指具备天然气管网运营资质,具备履行相关责任和义务能力的输气、配气企业。具体包括:
1.国家天然气主干管道运营企业。即由国家石油天然气管网集团指定的,负责广西境内国家主干天然气管道、LNG 接收站及外输管道等设施运营的企业。
2.区内天然气支线管道运营企业。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区天然气支线长输管道运营的企业。
3.直供管道运营企业。即区内依法合规建设专用管道,向单一特定用户直接供气的天然气管道运营企业。
4.城镇燃气企业。即区内依法获得燃气经营许可,与市、县人民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经营状况良好的燃气企业。
(三)用户
指区内天然气用气大户,并应具备一定的市场风险承受能力。改革首批试点优先考虑本年度实际用气量在1000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用户。
四、市场交易及代输费
(一)气量与气价
用户与气源方通过自主协商或委托协商、竞价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供应气量和气价。用户需按申报的全年用气量参与市场化交易。
(二)输气价格
国家主干管道输气价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定的输气价格执行。自治区级管网、直供管道以及市、县(区)燃气管道输气价格按照权限内的价格核定主管部门制定的价格执行。也可由双方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定的输气价格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双方自主协商确定的输气价格不得增加其他用户的负担。
(三)计量
试点阶段暂采用按体积计量方式,由输气方提供计量服务。各层级输气管网的计量交接点以上游单位计量仪器或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为准,用户与最终输气方开展交接计量,并接受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结算
结算气量以向用户最终交接点的计量数据为准。试点阶段用户原则上通过输气方逐级向上结算,具体方式可由各方协商确定。
(五)交易代理
鼓励各方直接交易。经用户委托,允许气源方、输气方及其它具备天然气运营资质的机构为用户提供交易代理服务,代理用户开展市场化交易协商、合同谈判及结算等服务。气源方、输气方提供代理服务的,相关费用应当独立核算。
五、落实各方责任
(一)气源方
气源方应为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气源保障,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供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承担用户的合同气量供气保障责任,并在合同中明确用户供气保障方案。气源方应获得公平的接入、管输服务、市场化交易和服务等相关信息,并服从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
(二)输气方
输气方应向用户提供安全稳定的输气服务,向市场参与主体提供计量、交接等相关服务,为交易进行统计和提供结算依据;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公平的天然气接入和管输服务,合理安排天然气安全调度运行,保障交易顺利执行。输气方应承担向用户的输气保障责任,在合同中明确输气保障方案。
(三)用户
用户应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相关合同,如实提供市场化交易的天然气需求等信息;按合同约定支付天然气购买、管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在应急状态下,服从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四)签订合同
各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后,应签订天然气购销合同、输气服务合同和天然气交接合同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易期限、气量及用气计划、计划变更及偏差处理、交易价格、代输费用、交接方式、结算方式、安全责任、保供及违约责任等其他内容。合同周期由用户与气源方协商确定。
六、公平开放
(一)气源开放
构建无歧视的上游市场准入环境。支持区内具备资质、拥有自主气源、且具备较强气源组织能力的城镇燃气企业等作为气源方参与市场交易。
(二)设施开放
输气方应无歧视地向符合开放条件的用户、气源方提供天然气接入、输送、转运服务,签订服务合同;根据市场需求和设施运行特点,提供年度、季度及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加强管网平衡调度;输气方应建立管网设施独立运营制度,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装卸、转运等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三)信息公开
输气方应及时公开管网设施基础信息、管输能力、使用情况、剩余能力、服务条件、技术标准、价格标准、申请和受理流程等信息,并保证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管理措施
(一)规范管理
1.输气路径选择。气源方、输气方及用户自主协商确定输气路径。为充分利用现有管道资源,避免重复投资,一般不再另行新建直供管道,但用户具备就近从上游管道接入条件,能明显降低输气成本的,可建设直供管道。建设直供管道要符合当地城乡发展、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合理规划路由选址,并严格履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
2.核准权限。从国家主干管道接气的直供管道项目,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核准批复;从自治区级天然气管道接气的直供管道项目,由项目所在设区市项目审批主管部门核准批复。严格杜绝未批先建,越权核准。
3.用气规范。用户通过市场化交易获得的天然气只能用于自身生产消费,不得对外转售。参与试点交易的各方应诚信自律,不得操纵交易价格、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利益。
(二)安全管理
1.气源方、输气方、用户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做好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设备的运维和安全生产工作。各方原则上以计量交接点划分安全管理职责。气源方承担交付输气方接收点之前的天然气生产、储运安全责任。各级输气方按资产权属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2.与国家主干管网直接相连的直供管道,由自治区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运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协调指导开展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与自治区级天然气管道相连的直供管道,由所在设区市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所属运营企业实施安全监管,设区市油气管道保护主管部门协调指导开展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城镇燃气管道和相关设施,由所在设区市城镇燃气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城镇燃气企业进行安全监管。
3.新建直供管道安全主体责任,由该直供管道的运营企业负责;与该直供管道连通的用户建筑区划内专有燃气设施的安全主体责任,由用户和直供管道的运营企业共同负责。
(三)交易管理
试点阶段,各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本级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市场化交易气量气价、管输价格以及分行业总用气量的数据统计汇总报备工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加强指导交易过程,并接受国家能源局南方能源监管局的监管。
(四)应急管理
输气方与气源方应当加强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保障天然气资源可靠供应。应急状态下,经主管部门同意,各级输气方按权责调度网内资源和储备资源,气源方配合,按照预案实施有序用气,优先保障民生用气。
(五)制度建设
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指导全区天然气管网、储气设施公平开放、运行调度管理等工作,加快制定自治区天然气储运设施公平开放、天然气管网调度管理等相关措施。管网运营企业加快制定设施公平开放制度,确保市场化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八、组织实施
1.试点阶段,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组织开展市场交易工作,按照“成熟一批,推进一批”的原则分批次组织,待市场环境成熟,适时组建广西天然气交易机构,并由该机构负责组织交易工作。
2.符合条件且自愿参与市场化交易的用户,以及用户所在区域的城镇燃气企业、直供管道运营企业需向所在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提交申请,设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工信、住建、市政管理等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初审结果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3.试点资格名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相关部门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九、其它
本试点方案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各地试点期间遇到的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报告。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